縣市別 | 申請條件和補助標準 | 相關連結 |
桃園市 | 一、補助資格: 設置者於桃園市轄內非公有之合法一般住家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於109年7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取得本府設備登記之設置者,同一申請人(如申請人為法人,負責人如為同一人者亦視為同一申請人)當年度至多核予申請補助1案。 前項一般住家,認定原則如下: 1.台灣電力公司電費單之用電種類須為「非營業用」。 2.建物登記謄本之主要用途登記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 3.建物登記謄本之主要用途為空白,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4.上述擇一認定,如上述皆無法判斷者,則由本府實際現勘認定。 二、補助標準: 1.設置總容量在10 瓩(含)以下者,每瓩補助新臺幣(以下同)1萬5,000 元。 2.設置總容量逾 10瓩,且在 30瓩(含)以下者,其 10 瓩以下部分依前項規定補助;逾 10 瓩部分,每峰瓩補助 7,500 元。 3.設置總容量逾 30 瓩者,其 30瓩(含)以下部分依前 2 項規定補助;逾 30 瓩部分,每瓩補助5,000元,至多補助至50瓩,每案補助金額上限為40萬元。 4.補助金額不得超過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建置費用之40%;補助金額依前3款規定計算後有小數點者,採四捨五入法計算至整數。 三、補助期限: 第一階段已結束 第二階段(110/1/1至110/6/30取得設備登記者):110年7月1日9時至110年8月31日17時前申請 | 參閱詳細內容: 桃園市政府110年度一般住宅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補助計畫 |
新竹縣 | 補助資格及標準: 於新竹縣轄內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於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前取得設備登者。 1.集合住宅、住宅或農舍:每案最高補助4萬元,每峰瓩(kWp)補助新臺幣3~4仟元;偏遠地區(峨眉鄉、尖石鄉、五峰鄉) 優先保留10萬元額度申請使用。 2.公民電廠:每案最高補助8萬元,每峰瓩(kWp)補助新臺幣3~5仟元。 三、補助期限: 110年12月31日 止。 | 參閱詳細內容: 新竹縣政府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
台中市 | 一、補助資格: 1.自用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於本市轄內之私有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取得109年度或110年度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文件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所有權人。 2.併聯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於本市轄內私有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申請人依符合資格條件,就以下類型擇一申請。 (1)第一類型:取得109年度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文件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所有權人,且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 (2)第二類型:取得110年度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文件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所有權人,且總裝置容量在50峰瓩(含)以下者。 (3)第三類型:取得110年度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文件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所有權人,並取得工廠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補助標準: 1.自用型補助標準: 補助標凖: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萬8仟元整,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30萬元整。 2.併聯型補助標準: (1)第一、第二類型:每峰瓩補助新臺幣5仟元整,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15萬元整。 (2)第三類型:每峰瓩補助新臺幣5仟元整,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總裝置容量100峰瓩(含)以下者,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30萬元整,總裝置容量101峰瓩(含)以上,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50萬元整。 三、補助期限: 公告日起至補助款用罄,即停止補助。更新:110年額度第一、第二類型已額滿。 9/1更新:110年度補助金費用罄,停止受理。 | 參閱詳細內容: 臺中市政府110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
台南市 | 一、補助資格: 取得於110.1.1~110.11.30期間經濟部能源局(或台南市經濟發展局)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者。 適用對象: 合法私有建物之屋主、社區、企業或法人 二、補助標準: (圖片來源:臺南陽光電城資訊網) 三、補助期限: 110年11月30日 止。 110年7月更新:110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補助額度共計2,000萬元,截至110年7月6日,已申請合計184件,申請金額為7,843,600元。 | 參閱詳細內容: 110年台南市太陽光電輔助計畫 活動資訊頁面在 最新消息→訊息公告→輔助計畫 |
高雄市 | 公告補助期限110年3月15日至110年10月15日止,依申請先後優先補助,經費用完就停止申請。
一、補助資格: 1、自然人:設立戶籍於本市之市民,且為 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其配偶、一親等親屬。 2、公寓大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成報備且使用執照上登載戶數達10戶以上,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3、私立長期照護機構:核准設立登記或立案於本市之療養院、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幼兒園、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及長期照護(居家式、社區式及機構住宿式),且為建築物所有權人。 4、第1、3目建築物為二人以上所共有者,應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並設籍於本市,且需取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書,為第2目申請人應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5、申請人應同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之設備登記 申請人 。但申請人為公寓大廈由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 二、補助標準: 區分為「獨棟」、「出租屋頂之公寓大廈」、「連續相連三棟(含)以上」及「連續相連五棟(含)以上」之建築物 。 補助金額每峰瓩(Kw)從6000~10000元不等。 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同一申請人如果有多案申請補助,累積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 三、補助期限: 110年3月15日起至預算用罄為止。 | 參閱詳細內容: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10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
台東縣 | 一、補助資格: 於本縣轄內合法私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在108年1月1日至110年11月30日期間取得權責機關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依發文日為準)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 1.設籍於本縣之縣民,或設立登記或立案於本縣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2.申請者應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其三等親內之親屬。 3.設置於本縣轄區內之私有建築物屋頂上,其使用用途無限制,即全部或部分集合住宅、倉庫、農舍、工廠、屠宰場……等用途,皆可申請。 4.未曾受同性質之補助。 5.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費用須由申請者自行出資。 二、補助標準: 申請者須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其三等親內之親屬: (一) 設置總容量在十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二) 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且在二十峰瓩以下者,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三) 設置總容量逾二十峰瓩者,其二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二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七千元。 (四) 同一場址向本府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依太陽光電系統設備登記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二十萬元。 (五) 若申請補助場址為連續相連之兩棟(含)以上且屬同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設置者,將合併計算為一案,依太陽光電系統設備登記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二十萬元。 (六) 補助經費以實際支用數額核實計算。 三、補助期限: 110年11月30日 止。 | 參閱詳細內容: 臺東縣政府110年度補助非公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