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太陽光電躉購費率
一、111年度躉購費率恢復為一年兩期,按容量級距區分費率,躉購費率介於每度3.8680元至5.8952元。
二、考量國內疫情,屋頂型費率予以緩降,另有關加強電力網、特高壓升壓站與輸電線路及併網工程等成本費用,依據台電公司收取態樣及費用之規範,訂定各項額外費率,反映案場併網成本及其差異性。
111年度太陽光電躉購費率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適用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第二點或第三點規定者:
(一)倘其設置符合下列情形,其電能躉購費率應分別按下列各目規定加成計算(1+加成比例),以四捨五入取小數點至第四位計算之:
1、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於離島地區,且該離島地區電力系統未以海底電纜與臺灣本島電網聯結者,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十五。但自離島地區以海底電纜與臺灣本島電網聯結日起,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四。
2、參與經濟部「綠能屋頂全民參與推動計畫」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三。
3、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宜蘭縣及花蓮縣等區域,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十五;設置於臺東縣者,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八。
4、地熱能及小水力發電設備設置於符合「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辦法」所定義之原住民地區者,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一。
▼第一期期間:111/1/1~111/6/30,第二期期間:111/7/1~111/12/31完工運轉併網提供電能。
7/12更新:依據「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修正草案,修正第3點第2款規定,凡符合條件且於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第一期上限
費率。
111年度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額外費率